浙元研究
ZHEYUAN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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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2024
施工单位不配合竣工验收的应对措施及风险防范
【内容摘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常是一个项目工程建设的最后环节,建设工程的法定交付条件必须要求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继而后续才能办理产权证。建设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备案,需要满足工程完工的条件,并由承包人(施工单位)配合发包人(建设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在实践中,由于发包人与承包人存在工程质量或价款结算等纠纷,施工单位利用其在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地位,拒不配合验收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尽快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对此情形应当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本文通过相关法律规定及案例对承包人不配合竣工验收及备案的有关问题进行分析,并提供适当的建议。 【关键词】 竣工验收 验收备案 承包人 一、问题的提出 (一)案例经过 某建设单位于2019年与某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承包)》,约定由施工单位承包某地块住宅项目工程,合同总工期513日历天,因施工进度缓慢导致竣工日期严重滞后,现工程已经完工,但施工单位拒不配合验收,并要求增加工程款,笔者在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
03-13
2024
未实缴股东表决权行使的限制研究
摘要:自2013年《公司法》将公司注册资本制度从实缴制改为认缴制以来,关于未实缴股东表决权是否应当限制、如何限制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良好解决。虽然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在第7条中对表决权能否受限问题作了规定,但其仍旧以公司章程作为首要考虑条件,若无规定则应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同时其对股东大会作出关于表决权是否受限制的决议要求审查表决程序本身是否合法,将导致产生“世界上是先有鸡还是先有鸡蛋”的矛盾问题。因此,本文从表决权的性质、限制表决权的作用及价值出发,提出了以三分法为主的实践操作流程,同时提出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以及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功能的建议。 关键词:认缴制 股东决议 章程 三分法 表决权限制 一、问题的提出 《公司法》第42条仅初略规定了表决权按出资比例行使,但未明确是认缴出资比例还是实缴出资比例,从而在法律上对股东表决权行使限制留下了巨大的争议空间,《公司法解释(三)》第16条虽然规定了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可以作出相应的合理限
03-13
2024
对赌协议中业绩补偿之请求权主张的障碍与思考
摘 要:作为解决投资方与融资方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所创设的估值调整机制,即对赌协议已经广泛运用于我国私募股权市场领域。《九民会议纪要》的出台给当前法院关于对赌协议的审理判断提供了指向性判断,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之前因法律法规的缺位所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但是同时该规定又将对赌协议的效力性争议转化为需要从实体问题、程序要件上如何实现股权回购或业绩补偿的新问题。其中《九民会议纪要》关于目标公司业绩补偿的意见,使得投资方受困于资本维系原则,通过必要的规则预设才能将融资对赌中的投资、调整、退出形成完整闭环。 关键词: 对赌协议;估值调整;股权回购;业绩补偿 前 言 对赌协议,即包含了估值调整机制的协议约定。该类协议没有专门术语定义,因融资方与投资方利用信息的不对称性所做的博弈,国内常以“对赌协议”进行指向,常运用于私募股权投资领域。自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对赌”纠纷第一案“海富案”到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的发布,在近十年对赌协议的司法实践及理论研讨中,目标公司回购投资方股权的约定,
03-13
2024
双碳战略下车用氢能产业制度 及其法治化研究
内容摘要:双碳目标约束下的能源结构、产业结构、交通结构正面临深刻的低碳转型,发展车用氢能产业对实现双碳战略意义深远。要使氢能源的环保优势转化为实现双碳目标的真实绩效,有赖于兼具克制性与前瞻性的法治保障制度引导和规则表达。基于此,通过梳理国际、国别以及国家层面车用氢能产业制度的实施现状,厘清车用氢能产业制度在形式、手段、体系三方面的法治化困境,结合双碳战略下车用氢能产业制度法治化的应然目标,提出沿着法之制定、实施、遵循的逻辑进路构建双碳战略引领的能源法治体系、完善绿色低碳主导的激励政策以及优化社会利益本位的保障制度。 关键词:碳达峰;碳中和;车用氢能;法治化 一、问题的提出 2020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首次提出了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战略目标,发展车用氢能产业在内的绿色产业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支撑和推动力。近年来,我国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迅速,产销规模均居世界首位,交通领域的能源改革彰显着人类缓和能源产出供给与资源环境保护张力的努力,在所有新能源中,氢能源正以其来源广、热值高以及低碳零污染的资源禀赋,成
06-30
2022
以案说法|转让股权后,是否仍需承担股东出资责任?
在公司经营中,股权转让是最常见的商事行为。通常认知里,转让股权即意味该公司权利义务已一并转让至受让方,原股东不再承担责任。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股权转让并不意味着原股东权利义务的结束,大量商事经营主体转让股权后仍需承担原公司的债务偿还责任。本文拟从司法审判角度,以本律师团队承办案件为例,分析转让股权后的股东出资责任承担问题。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某单位与张某共同成立项目公司,股东各实缴部分出资,约定剩余认缴资本于2025年12月出资到位。2019年11月该单位与张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张某,并约定未届出资期限部分的出资义务由张某承担。2019年8月、10月,债权人童某与项目公司签订协议,约定项目公司向童某提供约定数量的货物。后因项目公司既未向童某交付货物,也未退还货款。原告(债权人童某)认为该单位存在与被告一项目公司主体混同,以及在明知项目公司已无法偿债恶意转让股权逃避债务的情形,因而主张该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本案争议焦点 1、出资期限未届满股东转让股权的,是否还需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责任?需承担何种责任? 2、该单位转让股权是否存在损害债
02-12
2014
建设工程合同操作指引
本操作指引由本所史建兵主任担任主编和主要执笔人 第一章 调解 1.1调解适用条件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在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之前,双方可参照本指引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或合同签订后共同选择调解人进行调解,以达到快捷、高效、低成本地解决纠纷。 1.2调解人的确定 1.2.1调解人可以在地市级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推荐的专家库中选择,双方可选择由一名调解人进行调解或者三名调解人组成调解小组进行调解。 1.2.2由一名调解人进行调解的,该调解人由双方共同在专家库中选择确定。双方选择由调解小组进行调解的,则各自选择一名专家,再由双方共同选择一名专家作为调解小组的组长。 1.2.3如果合同中已经包括备选调解人名单,除有人不能或不愿接受作为调解人外,双方应从备选名单上选择调解人。 1.2.4若双方在合同约定或这双方商定的时间内未能就调解人的选择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双方共同选择的调解人拒绝履行职责或不能履行职责后14天内,双方未能重新达成一致意见,则按合同约定双方调解程序终结,或者一方或双方按合同约定请地市级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指定一名专家,此项
02-10
2014
律师提供房屋租赁合同诉讼和仲裁法律服务操作指引(上)
本操作指引由本所史建兵主任担任主编和主要执笔人 已由中华全国律协审定通过并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制定目的 房屋租赁法律关系应当属于《合同法》调整的对象。由于房屋租赁法律关系中的标的物(即租赁房屋)属于物,承租人租赁房屋必然涉及对房屋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果需要对房屋进行一定的装修,还会涉及到对物的添加。因此,房屋租赁法律关系也必然涉及《物权法》的内容,这就使得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更加的复杂,也对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法律服务提出了艰巨的挑战。 为了更好地维护房屋租赁合同法律服务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办理房屋租赁合同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我们在总结律师提供房屋租赁合同诉讼和仲裁法律服务经验的基础上制订本操作指引。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操作指引适用于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租赁合同的诉讼和仲裁法律服务。 本操作指引所称的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收益,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操作指引所指的房屋,主要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但不包括承租人依照
02-10
2014
律师提供房屋租赁合同诉讼和仲裁法律服务操作指引(中)
第三章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类型及处理 第一节 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与成立时的纠纷及其处理 第29条 一般规定 29.1定义及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的签订是双方当事人为意思表示、达成合意而成立合同的过程和状态。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签订是一个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合同成立实际上即合同签订所形成的静态协议。 《合同法》的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即成立;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
02-10
2014
律师提供房屋租赁合同诉讼和仲裁法律服务操作指引(下)
第四章 律师提供房屋租赁合同诉讼和仲裁法律服务的执业风险提示及相关内容 第一节 诉讼委托合同的签订 第38条 接受委托之前对委托方的审核和调查 38.1主体审查 委托人应当是与租赁合同纠纷相关的权利义务人,包括出租人,承租人以及次承租人、房屋受让人、共同经营人或合伙人、出租人的继承人、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等。 律师接受委托前应核对、确认当事人的主体身份,以确认其与所涉房屋租赁合同之间存在利害关系。 38.2利益冲突审查 律师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122号令)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审查律师事务所及代理律师和委托方的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拟接受委托人委托的律师已经明知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已委聘的律师是自己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予以回避。租赁
01-22
2014
发挥律师功能和作用 有效防范和控制政府重大经济决策的法律风险
引言 政府重大经济决策的法律风险问题,对各级政府而言,是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重要的课题。在中国的传统文化思维模式下,政府历来承担着全能政府的职能,政府什么事情都管,百姓什么事情都可以找政府。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特别是现在的胡、温政府体制下,中央更加强调政府职能的转变,强调政府应当将“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情交给市场,按市场经济的规律去调整。现代政府承担“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四大职能。虽然政府的职能从理论上讲是厘清了,但即便如此,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近几年来,各种经济社会矛盾也在不断加剧,社会差距扩大,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分化加剧,社会就业矛盾突出,资源环境压力加大,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面临挑战。这些矛盾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必将影响当地社会的和谐发展。在这种背景下,客观上需要各级政府发挥更大的作用,加强在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中的政府主导功能和作用。在这个转型的过程中,政府仍然不得不管一些本该由市场去调整的事情。但正如俗话说的“做得多,是非多”的道理一样,政府承担的职能越多,所做的工作越具体,所陷入的麻烦可能也越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会越大。同时,受传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