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温州市江滨路鹿城段工程建设指挥部合作开发项目纠纷案
承办律师:史建兵
温州市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业公司)于2005年9月15日具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温州市江滨路鹿城段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就江滨路鹿城段第2号安置地块开发建设项目提出索赔:1、要求指挥部赔偿因单方改变安置条件而给新业公司造成营业房经济损失5300万元;2、要求指挥部赔偿因改造地下车库出入口给新业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903万元;3、要求指挥部支付新业公司安置结算余款3438余万元。2005年10月19日,新业公司向浙江省高院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请求变更为赔偿营业房经济损失58867961.58元;第二项请求变更为赔偿改造地下车库出入口给其造成的损失8569216.12元;第三项请求变更为支付结算余款50788874.61元。
该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指挥部委托我所史建兵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应诉,并提起反诉:一、判令新业公司支付指挥部2#地块安置结算余款人民币6657.608万元;二、判令新业公司立即将8700平方米地下室交付指挥部;三、判令新业公司将50平方米的居委会用房交付指挥部。
该案案情复杂,标的巨大,案件成败关系社会稳定和政府形象。史建兵律师精心组织证据材料,提出答辩意见:
一、关于新业公司的第二项诉讼请求
1、1998年11月22日签订的《安置地块开发建设协议书》第四条明确约定:规划指标中商业房须用于拆迁安置的,协议对是否用大开间安置或是小户型安置没有约定,指挥部与被拆迁人已经签订的《拆迁协议书》并没有作为该合同的附件。因此,指挥部要求新业公司按鹿城区人民政府转发的《温州市江滨路鹿城段工程建设指挥部拆迁安置若干规定》的具体要求进行拆迁安置,不存在合同违约,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2、新业公司在2004年8月3日给温州市城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关于要求批准江滨路鹿城段2#地块甲类营业房安置认购、定位方案的报告》中,已经认可了鹿城区人民政府转发的《温州市江滨路鹿城段工程建设指挥部拆迁安置若干规定》精神。市拆迁办对新业公司的安置方案也已批复认可。因此,即使新业公司在此之前认为安置条件发生了变化,但新业公司仍以自己的事实行为认可了这一变化。因此,在安置完成之后,新业公司已无权就同一事实向指挥部提起违约之诉。
3、新业公司就安置条件发生改变而向指挥部索赔,在诉讼主体、法律关系上均存在错误。指挥部是鹿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江滨路鹿城段房屋拆迁、安置及道路工程建设的事业法人。《温州市江滨路鹿城段工程建设指挥部拆迁安置若干规定》尽管由指挥部起草,但最终以鹿城区人民政府文件形式发布,因此其效力归根结底仍属于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指挥部执行区政府规范性行政文件,是履行具体的行政行为,即使客观上给新业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其法律后果也不应该由指挥部承担。新业公司的起诉混淆了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关系。
4、《温州市江滨路鹿城段工程建设指挥部拆迁安置若干规定》早在1999年8月30日以鹿城区人民政府文件形式下发各有关单位,当然包括各房屋开发公司。而新业公司直到2004年7月12日才向指挥部书面报告,对安置营业用房方案提出异议。根据《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的起算日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二年内提出权利保护主张为有效。而新业公司在鹿城区人民政府发布规定近5年后才提出权利主张,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其权利已不受法律保护。即使诉讼时效不存在问题,因为规定于1999年8月30日已告知新业公司,新业公司此时尚未完成项目的设计、施工图的审批工作,因此,新业公司有责任按合同法规定防止的避免损失的产生和扩大。因此,即使新业公司有损失,损失也应当由新业公司自行承担。
二、关于新业公司的第二项诉讼请求
2#地块的地下车库出入口,在原地块设计方案中设计在新永川路,新业公司在做方案修改时,利用关系将车库出入口移到商业步行街。这一改变与商业步行街景观极不协调,同时影响步行街部分店面的商业功能。市、区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均对此设计明确提出整改要求。2002年5月10日,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建设设计院、市拆迁办等六个单位对2号地块安置住宅建筑整改意见中关于住宅套型的整改内容(一)可以整改的第4点为“开设在商业步行街的地下停车场出入口应立即拆除,按设计图纸另建入口”。
因此,车库出入口另建,并非指挥部单方改变规划设计方案而引起,责任在于新业公司自身及规划部门。指挥部也无权改变规划设计方案,批准以及调整地下车库的规划设计方案,属于规划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由此产生的费用当然不应该由指挥部承担。
而鹿城区政府为了妥善处理这一问题,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在2004年11月2日的政府协调会议纪要中,对此问题确定的原则为:汽车坡道的改建费用由指挥部承担;由于坡道整改对内店面造成影响,酌情处理。法院应当本着这一原则。
三、关于新业公司的第三项诉讼请求
在新业公司起诉之前,指挥部早在2005年4月29日就已出面通知新业公司尽快提供结算资料,在双方核对并经有关部门审计后完成结算。但新业公司一直置之不理。在起诉书中,新业公司提出指挥部尚须支付其结算余款50788874.61元,这是新业公司单方编制的数据。而根据指挥部所掌握的材料,应当是新业公司尚须支付指挥部结算差额3125万元。当然,最终正确的数据应当建立在双方提供详尽的结算资料,并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审价鉴定后才能确定。因此,指挥部在应诉过程中,就结算补差款向新业公司提出反诉,同时也向省高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
案件已经完成审计和评估工作,审计报告对新业公司主张的结算项目21项,其中19项因其不能提供完整结算资料,审价机构出具了不能发表意见的结论。因此新业公司十分被动,而指挥部主张应当结付的款额基本被审计认定。案件经过多轮的证据质证和对审计、评估报告发表异议意见的程序,并于2010年1月底正式开庭,完成了庭审调查和法庭辩论所有程序,案件将于近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