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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10年10月08日 浏览量:69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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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购房合同纠纷
                                                            承办律师——李朝晖
案情简介:
1993年10月5日,原告海南万能达集团有限公司与第二被告海口申亚物业公司(系第一被告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企业)达成《昌华小区A14幢别墅买卖合同》。之后,原告按第二被告的要求,将房款2371599元付给本案第三人海南山岛实业贸易公司。事后,原告多次催促第二被告办理房产证,但一直未果。
2001年2月1日,原告诉至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购房合同无效,责令第三人海南山岛实业贸易公司返还购房款及利息损失,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当时涉案房产仅值购买价的四分之一)。我作为第一被告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人参与了本案的诉讼活动。
诉讼经过:
接手本案后,我飞抵海口市调查后获知,涉案房产的发展商系海南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时其在未办理房产证的情况下,将该房产直接卖给海南坚联房地产有限公司,海南坚联房地产有限公司又将此房产卖给第一被告。之后,第一被告委托第二被告将该房产卖给原告。目前,该房产已办至海南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                  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我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海南坚联房地产有限公司、海南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该申请得到法院的准许。在第二次开庭审理时,原告看无胜诉把握,变更了诉讼请求,即确认购房合同有效,二被告及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担负办理该房产过户手续。2001年12月10日,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下达判决书,确认第一被告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此案的判决结果,使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避免了200多万元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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