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
案例一
借款合同纠纷
承办律师——李朝晖
案情简介:
1998年11月,第一被告杭州大华仪表厂向原告杭州市商业银行官巷口支行借款10万元,第二被告杭州华立仪表总厂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第一被告仅归还本金4000元,尚欠原告本金96000元,利息5680.63元。
2000年7月3日,原告因催讨无果,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在诉讼过程中,第一被告以其企业已转让给杭州求精仪表厂为由,申请法院追加杭州求精仪表厂为本案被告并参加诉讼。该申请立即得到法院的准许。
诉讼结果:
诉讼结果:
本律师作为杭州求精仪表厂一审、二审的代理人,依法出庭参加诉讼。在庭审过程中,我重点提出两点代理意见:1、杭州求精仪表厂非本案适格的主体;2、企业转让协议无效。
一审法院未支持我的观点,直接判决杭州求精仪表厂承担本案全部民事责任,同时免除实际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民事责任。杭州求精仪表厂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本案胜诉,杭州求精仪表厂因此免除了十多万元的债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