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 杨斌律师
案情介绍
原告:裘**
被告:麦家(小说《暗算》、《风声》作者、茅盾文学奖获奖者)
裘**诉著名作家、小说《暗算》、《风声》作者、茅盾文学奖获奖者麦家名誉侵权,原告认为被告小说《风声》中对于裘庄的描写系影射其父辈家庭生活,其中“院主姓裘,曾经是一个经营高档色情服务业的大老板。私下与青帮黑会勾结,杀人越货,强取豪夺。裘家的老二是个傻子。裘庄在卖肉,就是开窑子的意思,窑子的名声很大。”等内容的描写均是对其父辈名誉和其本人名誉的侵害,请求法院判令停止所有《风声》的出版、发行、演出、播放;并要求被告在全国性报纸、杂志、媒体、网络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争议焦点
小说《风声》中描写的裘庄是否与原告陈述的父辈居住地具有关联性;小说中描写的情节是否影射了原告父辈及其本人,是否构成侵权。
案件准备
代理人在接手案件后,进行了下列详细的准备工作:
1、认真阅读《风声》小说次数,对案涉情节进行了重点摘录;
2、对涉案地点进行了考察,并根据小说的描写绘制了裘庄的地理位置地图。与原告述称其父辈居住地进行了地理上的详细对比;
3、对小说中描写的裘庄内部结构绘制了详细的图纸,与原告提交其父辈住处进行比对;
4、去杭州市地名办查询了是否有建筑物或住宅曾被命名为“裘庄”;
5、查阅历史资料,对小说中描写的时代进行准确定位。与原告提供的父辈资料及本人资料进行年代上的比对;
6、制作了详细的小说中裘家的家族人物介绍,与原告家庭情况进行比对;
案件部分比对信息如下:
小说《风声》中的“裘庄”及相关内容
与原告诉称事实及相关内容差异对照表
序号 |
对比项目 |
小说《风声》中的描写 |
原告及诉状中所列状况 |
1 |
“裘庄”建成的时间 |
,“江浙战争爆发期间,……,筑起了这千金之窝”(P216),即建于1924年左右 |
原告诉称自“1947年10月”建成 |
2 |
“裘庄”座落 |
裘庄的位置 ①“岳庙往保俶塔方向走,即现在的北山路一带”(P8) ②“过去的裘庄,现在浙江茶艺博物馆,西邻岳飞庙,东接西泠桥” (P216) ③“坐北朝南”(P23) ④“背靠青山,面朝碧湖”(P216) 这就足以说明小说中的“裘庄”的方位是在西湖的北边北山路今香格里拉饭店一带 |
原告所谓的“裘社”位于孤山路上,即现孤山北路3号,方位是坐南朝北 |
3 |
媒体记载 |
《钱江晚报》于2007年10月30日D2版刊登了“北山路上,和麦家一起找`裘庄`”的报导,并在报导中指出“大家猜到了裘庄就在香格里拉饭店中,麦家默认了” |
2007年12月5日,原告在看了《钱江晚报》的报导后,主动致电给报社,认为“杭州如果有裘庄的话只有孤山北麓的裘社最接近” |
4 |
故事发生时间 |
故事发生于日伪时期,即1941年(P7) |
此时原告诉称的“裘社”尚不存在 |
5 |
“裘庄”结构和面积 |
①“前院是个三层楼房作为主楼;后有竹林,竹林里一排凹字形平房;再后面的两栋相对而立的小洋楼”(P8) ②“这是一栋典型的西式洋楼,二层半高”(P14) |
① 原告声称“裘社”共有两幢,建筑面积近200平方米,结构为中西式结合。 ② 根据证据三中登记的孤山北路三号为“平屋两幢126平方米” |
6 |
关于“裘庄”庄主的年龄 |
“上个世纪初叶,江浙战争爆发期间,杭州城因战而乱,老家伙趁机下了山”(P216),江浙战争爆发于1924年,即在1924年以后,老家伙才下山,1933年“毙命时年方半百”(P217),可以推出小说中的“裘庄”庄主出生于1883年左右
|
原告的父亲出生于1917年,于1991年离世 |
7 |
“裘庄”庄主的离世 |
《风声》中于1933年被一伙黑衣人杀害(P217) |
原告父亲于1991年因病离世 |
8 |
“裘庄”家庭构成 |
“子女有六,除去罹难的幼子,另有三儿两女” (P217) |
原告父亲只有两子 |
9 |
“裘庄”中裘家老二的情况 |
“老二是个傻蛋,二十岁还不会数鸡蛋,更是指靠不了”(P217),即在1933年时,老二年纪已过二十,老二应出生于1913年之前。 |
原告生于1946年 |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不否认小说《风声》中对裘庄建造年代、面积、结构的描写与现实生活中杭州市孤山路9号房屋不同,原告亦不否认小说《风声》中对裘庄主人、子女生活年代、家庭构成等情况的描写与原告之父及其本人的生活经历大相径庭。文艺作品因情节需要在内容上具有内在联系和一定的连贯性,评价文艺作品是否系以生活中特定人物为描写对象时,不宜将某一情节割裂开来单独寻找现实生活的原形,而应分析文艺作品对该情节的主要描述与现实生活中的人物是否具有一定程度的对应性。小说《风声》对裘庄及其主人经历描写的主要内容均与原告的现实生活存在显著不同,无法确认小说《风声》系原告父亲及本人为特定对象所描写,不能认定《风声》中有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驳回原告的诉请。原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理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九条规定:“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本案中《风声》描写的裘庄与原告父辈曾经所有的房屋虽均位于西湖附近而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应具体分析小说《风声》是否以原告及其父亲为特定描写对象,即小说中塑造的裘庄主人是否确指原告之父,小说中的二儿子是否为原告本人。这种描写上的联系是否具有排他性,而事实上小说中描写和原告诉称的事实无论从时代背景、具体座落、建成年代、家庭结构、年龄情况及生活经历上均存在明显差异,小说描写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