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4日作出(2019)浙0109破申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嘉明气体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明公司”)的破产申请,并于6月4日作出(2019)浙0109破申20号决定书,指定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管理人在接管嘉明公司时,未接收到劳动合同等职工档案材料及其他职工债权凭证; 另经管理人调查,自2016年7月起嘉明公司社保名册中在册职工0名,且管理人在清算过程中未收到职工主张债权的情况,故初步认定嘉明公司不存在职工债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日期至2021年2月18日止。
职工从公示之日起十日内对本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管理人不予更正或者补充的,职工可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对本公示内容的认可。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9号聚龙大厦东12楼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989837781,联系人:吴宏丽。
特此公示!
浙江嘉明气体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