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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晖律师接受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浙江在线联合专访
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 浏览量:30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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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在线11月22日讯(实习生 潘杰) 上周,作为旅行社业界接触纠纷案件较多的律师代表,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李朝晖律师接受了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浙江在线的联合专访,就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实施的《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解读,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所长吴健芬参加了专访。

  李律师认为从26条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看,新规定在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合理界定旅游经营者的责任。对旅行社的影响是积极的,但从诉讼事务的角度出发,在某些条例的操作性上仍需要进一步斟酌。他结合十年来处理旅游纠纷的相关案例,围绕新规定的正面意义、存在问题以及出台的新意等进行了专业解读。

   

   

  诉讼主体首明晰,旅行社从此不再一肩扛
    李律师在丽水曾经处理过这样一起纠纷:一个丽水的老年游客,因为所住酒店两星还是三星的问题,跟客房服务员发生口角,而他恰是高血压患者,在争吵过程中意外死亡。之后,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当时第一被告是杭州的组团社,第二被告是丽水当地的代理社,第三被告是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险公司,第四被告是游客人身意外险的保险公司,但最终这个案子没有审理下去。因为两家保险公司的律师提出异议,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在一案中审判,要么审理旅游纠纷,要么审理保险纠纷,不能同案审理。经过法院释明,原告撤诉并重新起诉,取消了两家保险公司的被告身份,最后才得以解决。
   

  “我认为新规定重点解决了‘司法混乱’这个问题。”

  最高法26条司法解释中首次明晰了各个旅游活动参与者的诉讼主体资格,除了保险公司可以作为第三人外,根据第四条规定:“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导致旅游经营者违约,旅游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旅游辅助服务者追加为第三人。”,把酒店、汽车公司等旅游过程中的辅助者也引入了旅游合同纠纷的司法体系之中。这样,一旦出现非旅行社单方面问题导致的旅游纠纷,旅行社不但可以申请直接把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还能将肇事的酒店、汽车公司等一并作为第三人到庭应诉。

  “我打个比方,以前如果一家注册资金30万的旅行社,因纠纷被旅游者索赔50万,那最后导致的结果可能就是旅行社宣告破产,旅游者则可能无法获赔;现在新规定实施后,旅行社可以将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及肇事的酒店、汽车公司等一并作为第三人到庭应诉,则赔偿压力就会小很多。可见,新规定的这些制度将更好维护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利益。”

  不过,李律师还是提醒旅行社虽然经营风险会相应降低,但是仍然应重视旅行社责任险的投保,而且要相应的增加投保的数额。因为保险是个救济途径,也是转嫁风险的途径,不要为了省小钱而承担更大的风险,贪小失大最终可能得不偿失。
提醒游客记心头,途中温馨多提示   

    去年,有家旅行社的一位游客在旅行结束以后,从宾馆出来打的去拜亲访友,结果把数码相机不小心落在了出租车上。回到杭州后,他执意要求旅行社承担赔付责任。旅行社本来不需要赔付责任,只有在旅行社安排的行程中丢失才需要承担,但最后由于程序比较复杂,双方还是协商解决,旅行社赔付了数码相机的价格。

  《规定》指出,旅游经营者只有在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才对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而旅游者在自由活动期间,要格外注意自己随身的财物安全。

  不过在李律师看来,新规定还是全方位维护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保护范围大到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小到旅游者的行李物品安全等。同时,这也给旅行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今后在旅游行程中要履行告知、警示旅游者的义务,即便是自由活动,也要对旅游者的人身安全、财物安全进行叮嘱。而如果旅游者遇到危险,旅行社也得做好相应的救助义务。

  李律师提醒旅行社需要注意两个问题:第一是在游程过程中,游客行李是放在车内的,由于游客行李里面到底放着什么东西,旅行社并不知情,因此双方没有达成保管合同协议,但这一次《规定》将此作为合同附随义务,旅行社还是有保管行李的义务的,丢失需要旅行社承担;第二是在合同文本中,不能很笼统的提示,要有明确的提示,旅行社要告知游客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要随身携带,只有告知才能规避损害程度的风险,即便损失索赔,价值也不会太大。

  “应该注意司法解释的第六条,就是: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李律师认为安全告知义务实际上是一项合同的附随义务,他建议旅行社制作内容详尽的旅游安全告知书,重视对旅游者的安全告知和提示义务。打个比方,游客如果遇到酒店高楼突发火灾,旅行社如果没有告知游客逃生的技能,可能就要承担责任,这次上海市商品房高楼的大火就“烧醒”了政府职能部门及建筑单位,游客应该通过旅行社的告知明白如何正确逃生。旅游者也要改变思维,耐心阅读相关安全告知内容,学习技能,让自己的旅行更安全、舒心。
合同文本别嫌繁,详尽说明降风险

  目前国内虽有很多比较规范和完善的旅游合同范本,但很多旅行社基于合同内容繁琐和会增加经营成本等两方面原因不予使用。这样就明显增加了经营风险,因为很多投诉都是因为旅游合同中没有说明而造成的。

  “在旅游行程中,我觉得旅行社老总最害怕面对两种情况,一个是不可抗力,二是意外事件,比如说由于航班的晚点导致的旅游行程变更等,制作内容详尽的旅游合同有助于解决这些问题。据此,我建议旅游经营者要使用规范的文本。比如这一次国家的范本,对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就制定了很实用的条款,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旅游团队50%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或者经征求意见无法得到50%以上成员同意时,旅行社可以决定内容的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证明。”

  “法律规定不可能很详尽,原则性规定比较多,关键还是要看我们合同文本的内容。”

  旅游经营是一项风险非常大的经营活动,旅行社老总们的“赌性”亟待降低,要本着对自己和旅游者负责的态度,务实地制订合同范本,要加强员工培养,重视旅游者个人信息的保护,规避风险。

   
   

   

  这些条款有新意,值得今后多了解  

  “规定中指出:旅游者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签约,旅游者享有原告主体资格。这就解决了集体签约、个人能否起诉旅行社的问题。集体出游过程中,因为权力和义务的归属是个人的,不可能是单位或者是代表签约的某个家庭成员。所以个人是可以直接起诉旅行社的。新规定的出台更加明确了,我认为是个突破。”

  李律师解读26条后,总结了六个条款较之以往,是有新意的,值得旅行社和旅游者今后更加深入的了解,分别是:

  1、《规定》第一条、第五条,引入了旅游辅助服务者、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的制度,避免旅行社的诉累。

  2、《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明确侵权纠纷中旅行社承担的补充责任。

  3、《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不可抗力发生后,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合理分担的问题。

  4、《规定》第十九条中涉及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责任分配。

  5、《规定》第二十二条中涉及旅游者行李物品及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的保管规定。旅游者三个要件一定要随身携带。

    6、《规定》第二十五条中涉及“自由行”责任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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