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竞业禁止有约定 单方毁约把责担
2009年4月,孙某与某房地产经纪服务部签订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书各一份。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一年,自
法院认为,孙某与房地产经纪服务部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书合法有效。服务部在支付了竞业限制期内的经济补偿后,孙某有承担保密和竞业限制的义务。孙某以保密协议书系服务部单方制作应认定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据此判决孙某支付房地产经纪服务部违约金5万元。
【案例二】
企业管理需制度 制定制度要民主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且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本案中,《员工手册》、《禁止滥用酒精和药物备忘录》规定了劳动合同被解除或者劳动合同延续的条件,涉及员工切身利益,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等民主程序。但公司制定该政策未依法通过民主程序,依法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据此,判决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缺乏依据。
【案例三】
岗位要求需值班 加班工资不能算
法院认为,金某岗位为值班内勤,其工作内容为24小时的安全保卫工作、并负责邮件收发、卫生、垃圾清运等。双方劳动合同也特别约定金某不享受加班费补贴。劳动合同履行期间,金某对约定内容也从未提出异议。且金某平时居住生活都是在单位值班室,工作场所和住处同一,工作与生活状态不能严格区分。根据其在档案局的实际工作情况,值班期间也有足够的睡眠休息时间,故金某主张加班工资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案例四】
法律规定有救济 职工患病不能弃
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陈某因病无法从事合同约定的工作,6个月以内的病假需支付相应工资;6个月以上的病假,应按陈某连续工龄的长短发放疾病救济费;陈某医疗期满至劳动关系解除之前,公司未为其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应发放疾病救济费;鉴于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和疾病救济费,应支付逾期未付工资百分之五十的赔偿金;
【案例五】
职工拒绝签合同 二倍工资不支持
陈某于
仲裁委认为,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双方共同的义务,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等原则,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责任,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积极履行签订劳动合同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等情况。建材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陈某,故其无须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
【案例六】
合同期满不续签 经济补偿要承担
张某自2008年1月进入某科技公司工作,双方订立了一份期限为
仲裁委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故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时,不与张某续签劳动合同,应当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七】
用人单位违法先 职工无需把责担
刘某于2012年1月进入某金属公司从事技术工作,订立了一份期限为
仲裁委认为,虽然《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作了规定,但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强制性义务规定,未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单方辞职后不承担违约金责任。本案中,公司在试用期内未给刘某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刘某支付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及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案例八】
社会保险必须缴 承诺放弃也无效
王某是外来务工人员,
仲裁委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赋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属于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的事项。本案双方约定的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因此,王某要求酒店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应予支持,但王某同时应返还酒店支付的每月社保费补贴。此外,酒店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因王某个人原因造成,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劳动者以此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没有法律依据。
【案例九】
约定非全日制用工 加班工资不用支付
单某于2012年7月到某学校从事校车驾驶工作,双方订立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单某每天的工作任务是接送教职员工从学校本部前往新校区,一天一趟,一周六天。单某每天早上8点出车,11点30分左右完成接送任务。2012年8月,单某向学校提出辞职,并要求学校支付工作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纠纷发生后,单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每日平均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工作时间,超出法定的一周总工作时间一般应认定为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在每周24小时总的工作时间内,具体工作时间安排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因此,非全日制用工不存在双休日的问题,也不存在支付双休日上班的加班工资问题。据此,驳回了单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十】
拖欠工资要不得 恶意欠薪把牢坐
蔡某系某家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1月至7月,该公司拖欠了60余名职工工资。期间公司先后收回多笔款项,至2011年5月初公司银行存款尚有余额10万余元,之后亦有15万元款项入帐,但均未用于支付拖欠工资。
法院认为,蔡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仍不支付,公司及蔡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蔡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主要罪行,且法院已经通过变卖公司财产追回款项49400元,可以对公司及蔡某从轻处罚。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家纺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蔡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