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例
案例:
作为被告(旅行社)代理人,李朝晖律师接手本案后,通过审核《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发现原告于诉状中回避如下问题:1、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发生原因及责任认定;2、保险公司理赔情况:(1)原告在日本期间的治疗费总额为1818630日元,由于车主为高龄司机(女,66岁),根据日本交通及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已通过保险公司赔付原告1200000日元;(2)原告在浙二医院治疗费总额为58333.35元,承保人身意外险的保险公司受理后已结案,赔付金额为34545.62元(该款因原告嫌少拒绝领取,存单暂时由被告保管);3、旅行社的组织、告知、警示义务,治疗费金额(治疗费支出、借款事实)。基于此,李朝晖律师通过走访保险公司调取原告人身意外险的理赔情况后,向法院提出了三项申请:1、申请领队、游客到庭作证,解决旅行社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方面是否存在缺失;2、责令原告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原告拒不提供,申请法院通过外交途径至日本新宿警署调取;3、申请法院追加承保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到庭应诉,规避旅行社可能存在的赔付风险。
诉讼案历程:
1、第一次开庭
三位证人(领队和两名在《事发报告书》签名的游客)到庭接受法庭调查。鉴于原告是否为精神病人存在不确定性,经法庭提醒,原告女儿提出申请,决定先启动特别程序,宣告原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法院宣布休庭并中止本案审理。
2、第二次开庭
经法院裁定、宣告原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法院第二次开庭。在此次开庭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拒绝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院认为该事实如无法查清,将影响本案审理,遂第二次中止本案审理,拟通过外交途径至日本新宿警署调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在李朝晖律师的劝说下,原告从被告处领取人身意外险赔付款34545.62元。
3、经法院传唤,本案关键证人王某出庭作证
王某,原告的小姐妹,是与原告等7人一道作为甲方与乙方(旅行社)签约的游客。案发前,因为已快到集合时间,王某曾劝阻原告穿越马路到对面拍照,原告不听劝阻后,王某又陪同原告违法穿越马路。也就是说,原告被汽车撞倒时,王某就在一旁。因此,王某为本案直接的、唯一的目击证人。
在法庭的要求下,王某到案作证,证词与其他三位证人及《事发报告书》基本一致。据此,本案基本事实得到固定,即原告因第三人原因出险后,被告(旅行社)已尽告知、警示、救助等义务,且组织义务恰当,领队、导游尽职。
4、第三次开庭
鉴于原告为启动诉讼案,先期支付了伤残鉴定费3590元、案件受理费6803元及两名律师代理费用,考虑到王某的实际困难及法院的意见,李朝晖律师说服旅行社承担社会责任,给予其一定的经济补偿。
2012年1月12日,经法院主持,本案最终调解结案:(1)原告将诉讼标的由366877.2元调整为12000元,案件受理费由6803元调整为400元(其中6403元+200元退还原告,原告承担200元);(2)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12000元,并当庭支付;(3)原告撤回追加第三人(承保人身意外险的保险公司)、被告撤回追加第三人(承保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之申请。
综述:本案从起诉到结案长达9个月时间。最终,旅行社顾全大局,承担社会责任而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