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92号
莱州市金海种业有限公司诉张掖市富凯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7年11月15日发布)
关键词民事/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玉米品种鉴定/ DNA指纹
检测/近似品种/举证责任
裁判要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玉米品种鉴定DNA指纹方法》NY/T1432-2007 检测及判定标准的规定,品种间差异位点数等于1,判定为近似品种;品种间差异位点数大于等于2,判定为不同品种。品种间差异位点数等于1,不足以认定不是同一品种。对差异位点数在两个以下的,应当综合其他因素判定是否为不同品种,如可采取扩大检测位点进行加测,以及提交审定样品进行测定等,举证责任由被诉侵权一方承担。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16条、第17条
基本案情
2003年1月1日,经农业部核准,“金海5号”被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权,品种号为:CNA20010074.2,品种权人为莱州市金海农作物研究有限公司。2010年1月8日,品种权人授权莱州市金海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种业公司”)独家生产经营玉
2017-11-15